其实,一些地方的新闻发言人所说的“90%都能捂住”,实在不是无稽之谈,而是经验之谈。相信许多新闻工作者对此都深有体会——某些所谓的负面新闻发生后,媒体经常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不准报道甚至是不准转载的指示。这样的指示隔三差五就会来一次,为数不少的报道因此而“胎死腹中”。而且,以这种方式“捂住”的效果的确是不错的:似乎也没有看到相关事件再通过其他的传播渠道传播,从此风平浪静,波澜不惊;与此同时,媒体也在日复一日的驯化下形成了条件反射,对于报什么不报什么已会自我把关、自我设限,对于某些报道题材根本已不再涉及,让“捂住”的范围变得更宽广。
固然,互联网等的出现让信息公开的风气为之一新,但公众在网上发帖子、互相传短信之类与媒体公开报道的威力还是不可同日而语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某些地方控制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无疑是很有“针对性”的,一点也不“天真”。
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,因为各方关注、媒体聚焦,某些地方可能已不敢再明目张胆地“捂住”——当然也有例外——然而,对于除此之外的事件,情形可能就两样了。“捂住”负面新闻想必是被认为是有利于维护地方形象的,恐怕也被某些官员认为与自己的政绩紧密相连,所以,“捂住”仍然是某些地方惯用的做法,差不多已成了潜规则。更应该看到的是,某些地方“捂住”负面新闻本身往往并不会上升为丑闻,也很少有人为此受到责任追究——或许反倒会受到鼓励奖赏。现实如此,“捂住”负面新闻显然就被某些官员认为是“老成”之举,而丝毫不觉得有何“天真”之处。
如果这么做“比较天真”的话,那又如何解释“捂住”负面新闻成了普遍做法呢?为何就不担心“天真”所导致的后果呢?
所谓的负面新闻在许多时候其实极具正面价值,对于维护公平正义、完善制度等具有积极的意义,对此进行报道更是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体现。同时,许多所谓负面新闻的内容“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”,“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”,也正是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所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那么,“捂住”负面新闻毫无疑问是不符合公众利益的,更是有必要让这样的做法真正变得“天真”。
有效地贯彻落实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自然是有必要的,但仅靠此却并不够,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完善新闻法等法律制度来为舆论监督保驾护航,让媒体充分行使监督职能,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人大、政协等的监督作用,当“捂住负面新闻”的行为发生后,为公众代议的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就应及时启动质询、问责、罢免等程序,让相关责任人为此承担应有的责任。